津发改价费〔2019〕69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天津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培训考试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非企业组织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举办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各类非学历教育(不含学前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或各类水平、能力、等级考试,以及为相关机构提供的考试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自行确定,或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并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自2019年11月15日起,废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及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391号)。
2019年11月14日
稿件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