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中小企规〔201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十一次党代会、市委十一届三次会议精神,鼓励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立足“一基地三区”定位,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为支撑、本市优势支柱产业为重点,聚焦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抢抓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以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核心,专注研发生产“专精特新”产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中高端产业配套能力强、细分领域技术和市场领先、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大、资源利用率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单项冠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以下简称“专精特新”产品)指本市中小企业研发生产的,具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系列产品,具体如下:
(一)专业化特征。指产品采用专门的技术工艺研发生产,主要满足大企业大集团、产业龙头企业、产业链条中关键环节配套,合作关系稳定;或主要满足于成长性良好的细分市场、大批量个性化定制等专业化生产需求,市场竞争优势明显。产品在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中占主导、核心或优先地位。
(二)精细化特征。指产品符合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要求,以精密、精巧、精湛的技术工艺生产,以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等精益管理创新的制度流程控制,依靠人、财、物管理信息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检验检测等过程质量管控,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融合创新实现增收节支、提质增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完善,品质精美、精致、精良。
(三)特色化特征。指产品具有商标、品牌、老字号或地域等特色,采用独特的、可传承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拥有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专利或独家生产经营等资源优势,满足中高端市场的特定需求。
(四)新颖化特征。指产品立足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本市优势支柱产业,依靠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吸收再创新等方式,采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研制生产,在外观、功能及用途等方面体现创意,产品具有智能化、新材料或新生物技术等特征。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符合条件的产品认定为“专精特新”产品。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产品认定的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精细化、新颖化特征突出的给予优先支持,每个产品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条件如下:
(一)企业在本市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两年及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信用良好。
(二)产品必须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
(三)产品具有执行标准,并通过国家或市有关质监部门授权的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国际标准检测组织在中国授权的检测机构的检测,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四)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及以上,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含1项)。
(五)产品近两年处于正常生产中,经济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销售收入呈较好的增长趋势。
(六)产品须符合本办法中第二条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如下:
(一)市中小企业局发布年度“专精特新”产品认定奖励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宣传并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中小企业局。
(三)市中小企业局进行形式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行业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进行认定和奖励资金评审,确定当年度“专精特新”产品及奖励金额。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向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奖励申请表、申请报告;
(二)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产品近两年销售发票汇总表;
(四)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中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检测(验)报告,产品生产制造过程环境检(监)测评价、报告或合法有效的佐证,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佐证等材料;
(五)企业申报材料承诺书;
申报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第四章 资金拨付方式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本奖励专项资金预算下达企业所在区,相关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企业。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资金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相关企业在奖励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局按照《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信息公开规定在市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http://zxqy.tj.gov.cn)公开年度申报指南、申报情况、评审结果、资金分配结果以及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津中小企规〔2017〕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