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费〔2019〕541号
天津工业大学:
为深化本科教学改革,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7〕2号)规定,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各方面意见,现就你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秋季新入学的本科学生起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二、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应注明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加强对学生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要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提升对学生的指导和服务水平,认真总结学分制收费试点改革的经验,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市教委反馈,确保学分制收费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委
2019年8月27日
附件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7〕2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3〕1220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改革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本办法适用于2019 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本科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天津市联合培养项目以及留学生)。
第二章 缴费标准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按学校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不含双学位、辅修、重修学分学费)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计算公式为:学分制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专业学费标准×标准学制
第五条 学分学费按照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
第六条 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每学年收取的学费。
计算公式为:专业学费标准=(学年制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标准学制
第三章 缴费办法
第七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缴费。每学年注册时,学生一次性缴清本学年专业学费。
第八条 非毕业年级的学分学费按学期缴费,每学期开课课时超过50%后,学生按照本学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缴纳学分学费。毕业年级的学分学费采取预缴结算办法,学生需在毕业年度第一学期选课阶段结束后缴纳达到毕业条件所需的剩余全部学分的学分学费,在学生毕业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学生每次选定修读课程后,给予一定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申请退选课程的,在开课前或试修期间申请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超过试修期且开课课时在本学期该课程总课时50%以内(含50%)的,收取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开课课时超过50%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主修专业累计修读学分数超过该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数的,对主修专业超出的学分不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奖、贷、补、减、免和“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就学。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开学时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对提交申请的学生暂不收取学费,待国家助学贷款批准后再办理缴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得批准的学生,应及时补缴学费。获得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不够缴纳学费的,差额部分由学生及时补足。
第十三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学校对提交申请的新生暂不收取学费,待减免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的减免比例计算应收取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并办理缴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学费标准补缴学费。在校生申请减免学费并且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学校在下一学年按照减免后的数额收取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修完毕业所需学分符合毕业条件提前毕业的,在校最后一学年专业学费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收(一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不计算),多收部分毕业离校时退还学生。学生修业年限(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超过本专业标准学制年限的,超出的年限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自己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自愿要求加修(含双学位、辅修)其他课程的,学校按所加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加修课程的学分学费,在每学期开课课时超过50%后,由学生随其主修专业的学分学费一并缴纳。
第十六条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和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和考试(考核),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免听课程学分学费在下一学期随正常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一并缴纳,本学期毕业的在毕业前缴纳。
第十七条 学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可以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或对成绩不满意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重修该课程需缴纳学分学费,在每学期开课课时超过50%后,由学生随正常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一并缴纳。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自转入后按转入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转入前学年的专业学费及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仍按原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按每学年在校 10 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1个月内(含1个月)申请的,全额退还其当年专业学费;超过1个月按月计退,在校时间不足1个月不收费。学分学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读学生参军,不保留学籍的比照退学的规定退还相关学费,保留学籍的不退还当年所缴纳学费,待复学后按所在年级学生的相关学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不退还学费,休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的专业学费和实际选修课程学分学费收取,多退少补。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二十三条 在读学生保留学籍离校创业的,比照休学的规定收取相关学费,待复学后按所在年级学生的相关学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学生(交换生)按双方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与我校学分互认的高校,对方学校派来的学生,由我校按照实际所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不收取专业学费;我校派往对方学校的学生,派出期间由我校收取专业学费,不收取学分学费。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便捷高效的学费缴纳渠道,学生可选择银行代扣、网络或银行机具自主缴费等方式缴纳学费,学校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学分制教学管理与收费管理相衔接的工作平台及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学分制条件下的教学运行新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及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与依法收费秩序,只有按要求缴费的学生,可以查看本学期成绩和参加下一学期选课。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学籍信息、异动情况、应收应退等收费信息,学生处负责提供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享受学费减免信息,作为财务处收取学费的依据。财务处负责提供学生缴费信息,作为教务处向学生公布成绩和开放选课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中注明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在校内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形式,将收费项目、经批准的学分制收费标准、退费办法、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学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天津市联合培养项目仍执行学年制收费,留学生仍按照原办法收费。上述学生如在自己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自愿要求加修其他课程的,学校按所加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随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中涉及学费工作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并由学校相关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稿件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